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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空调机漏电电死人,这事应该谁来负责?

2023-01-12 08:02:16工业1

一、小区空调机漏电电死人,这事应该谁来负责?

空调机漏电电死人这个事情需要分多种情况进行讨论和定责

比如空调机是否在有效运行范围内?空调机的是属于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如果是私人物品,业主是否对自己的空调机进行管控?如果是公共物品,物业是否有定期对空调机进行点检和维保?空调机漏电是空调机的主动行为还是因为人为原因对其造成破坏?等等这些都是待讨论和确定的,如果大家看到这个事情,一定要选择先报警。

就空调机自身是否存在问题而谈

如果空调机是正规品牌买的,买的手续合法,那大家就可以就空调机是否失效来进行定责。如果你购买的空调机是本来就存在漏电行为,那这就可以找厂商的麻烦,毕竟你的客户,这个责任在供应商。如果空调机并非有自主的漏电行为,而是因为你四乱接线,或者非厂家专业人员安装(指的后期私自移动或者改装),出现漏电行为则需要空调机主人自主承担责任。

就空调机是私人拥有还是公共资产而谈

这个定责的前提是空调机的供应商不存在失责行为,且购买和安装途径正当。如果空调机是私人拥有,那很简单,这个事故责任由其主人进行承担。如果是公共区域的资产,那可能由物业承担或者开发商承担。对与公共资产,开发商有责任保障自己所用的设备处于安装正常状态,物业有责任保障物品的安全性。

就空调机是公共物资而言,物业是否有责任

物业当然有责任,因为物业费是业主交给物业的经费,用于管理自己小区的一切安全问题(自己作死的不算),物业有责任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首先,需要讨论下物业安装的时候是否安装在正确的位置,其次需要确认物业是否对其定期点检和维保。如果出现私人乱接电线等行为,物业有没有进行劝阻,并消除相关安全隐患?如果物业没有做到,那这件事情的责任在于物业。

我觉得住户和空调的厂商对这个事都有责任,住户应该及时查看自己空调的情况,如果是空调的质量问题,厂商也有责任。

看看小区空调机日常运营是归哪个部门运营维护。先咨询下小区物业和电业局,通常是这两个部门管理维护。

当然是小区物业负责,毕竟这一块就是物业的事情。没有管理好周围的设施,这样就导致了事故,对人的伤害也是这样加大了。

小区空调机漏电电死人,主要应该是由社区来承担这件事的责任,因为社区如果定时去检查小区的空调的话,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故。

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划分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才能确定事故的责任,再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空调安装工人摔死业主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8楼安装空调摔下的,业主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双方形成的关系而定,如果是雇佣关系的,业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安装人是实行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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